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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PEM則是在第三地成立的公司,本身就是紙上公司,在當地沒有營運活動,真正實際管理及營運全部都在台灣,由於台灣對於具在台居住者身分的營利事業,不論國內、外所得都要繳稅,因此若是透過在低稅負地區設立登記公司,轉換其居住者身分,並由這紙上公司接單,即可規避境外所得申報繳納我國所得稅的義務,而PEM制度就可導正企業藉居住者身分轉換的避稅行為。
至於我國反避稅制度與國際有何差異?宋秀玲表示,國際租稅非常強調國際間的一致性,以減少重複課稅的風險,因此,國際間若要採行反避稅措施都會遵守國際組織標準,而基本上國際租稅制度大部分都是遵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由主要國家稅務專家共同討論彙集而成。我國CFC制度亦參考OECD於2015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3的建議方案,PEM制度則參考OECD的2014年版稅約範本及聯合國2011年版稅約範本,基本各國反避稅制度大方向及架構都大同小異。
至於台灣實施反避稅制度後,對企業有何影響?宋秀玲說,若企業從沒有避稅而是採合規繳稅行為,基本上受影響不大。至於其他有避稅行為的企業則分2種,一種是很早就有警覺,並已開始調整,還有些企業則是要等到最後再看看,這種企業可能就會受到影響。不過,因為目前台灣尚未實施反避稅措施,企業還有調整時間,可以檢討投資行為及架構,進行調整。
雖然反避稅制度尚未實施,但宋秀玲表示,還是有境外公司如實際管理處所被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只是大部分都是被檢舉並採個案判定。而將實施的PEM制度可以給一個很明確的反避稅判斷標準,因此,在定義明確下,企業就可以自行判斷進行投資行為及架構的調整。
也由於許多國家都以PEM認定居住者身分,宋秀玲說,企業透過居住者身分的認定,比照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申報納稅,亦可享有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權利,目前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其中包括日本、英國及荷蘭等,可保障台商權益。
此外,如果外國營利事業構成雙重居住者身分而產生雙重課稅情形時,亦可透過租稅協定申請相互協議程序有效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因此PEM制度除可避免稅基侵蝕及維護租稅公平外,亦兼顧台商租稅權益。[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9pLUArgV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