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措施利多於弊 享租稅協定優惠 解決重複課稅爭端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圖/陳明安攝)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圖/陳明安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全球反避稅風潮盛行,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包括台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子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應視為台灣營利事業課稅,或符合受控外國公司(CFC)要件,其盈餘不待分配即應在台課稅等規定,已立法完成尚未實施,但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相關證據如被國稅局掌握,仍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建議,企業應該及早調整投資架構,另外許多國家都以PEM認定居住者身分,而企業透過PEM制度認定為我國居住者後,可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租稅協定優惠,亦可協助解決重複課稅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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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2016年7月12日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增訂案,即推動CFC及PEM反避稅制度。宋秀玲解釋,CFC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所有利潤最後回歸第三地控股公司,但因台灣稅法規定第三地公司盈餘要分配,才能對台灣公司課稅,若第三地公司盈餘不分配回母公司,尤其是設在免稅天堂,因當地不用課稅,再保留盈餘不分配,就等於不用繳稅,因此各國才會推動CFC制度,即針對這些把盈餘都集中在第三地公司又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所做的反避稅措施。

而PEM則是在第三地成立的公司,本身就是紙上公司,在當地沒有營運活動,真正實際管理及營運全部都在台灣,由於台灣對於具在台居住者身分的營利事業,不論國內、外所得都要繳稅,因此若是透過在低稅負地區設立登記公司,轉換其居住者身分,並由這紙上公司接單,即可規避境外所得申報繳納我國所得稅的義務,而PEM制度就可導正企業藉居住者身分轉換的避稅行為。

海報三-PEM制度-E-2-01 ▲許多國家都以PEM認定居住者身分,而企業透過PEM制度認定為我國居住者後,可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租稅協定優惠,亦可協助解決重複課稅爭端。(圖/資料照片)

至於我國反避稅制度與國際有何差異?宋秀玲表示,國際租稅非常強調國際間的一致性,以減少重複課稅的風險,因此,國際間若要採行反避稅措施都會遵守國際組織標準,而基本上國際租稅制度大部分都是遵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由主要國家稅務專家共同討論彙集而成。我國CFC制度亦參考OECD於2015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3的建議方案,PEM制度則參考OECD的2014年版稅約範本及聯合國2011年版稅約範本,基本各國反避稅制度大方向及架構都大同小異。

至於台灣實施反避稅制度後,對企業有何影響?宋秀玲說,若企業從沒有避稅而是採合規繳稅行為,基本上受影響不大。至於其他有避稅行為的企業則分2種,一種是很早就有警覺,並已開始調整,還有些企業則是要等到最後再看看,這種企業可能就會受到影響。不過,因為目前台灣尚未實施反避稅措施,企業還有調整時間,可以檢討投資行為及架構,進行調整。

雖然反避稅制度尚未實施,但宋秀玲表示,還是有境外公司如實際管理處所被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只是大部分都是被檢舉並採個案判定。而將實施的PEM制度可以給一個很明確的反避稅判斷標準,因此,在定義明確下,企業就可以自行判斷進行投資行為及架構的調整。

也由於許多國家都以PEM認定居住者身分,宋秀玲說,企業透過居住者身分的認定,比照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申報納稅,亦可享有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權利,目前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其中包括日本、英國及荷蘭等,可保障台商權益。

此外,如果外國營利事業構成雙重居住者身分而產生雙重課稅情形時,亦可透過租稅協定申請相互協議程序有效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因此PEM制度除可避免稅基侵蝕及維護租稅公平外,亦兼顧台商租稅權益。[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9pLUArgV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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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