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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修法,最受關注的就是第5條不得有下列情事當中,新增了第6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意思就是提供的薪資在4萬元以下,雇主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標示「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此外,原《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規定,雇主不得對求職人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等原因予以歧視,新增「星座、血型」,違者亦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對此修法,工商團體認為不僅無助解決低薪問題,還可能損害勞工的議薪空間,薪資原本就因人而異,一旦講明薪資範圍,來面試者理就會被認為是「同意這樣的薪水」,因此即便求職者條件好能爭取到更高薪水,資方也不會調高。
此外,對於有不少求職者擔心,部分職缺不能寫「面議」之後,無法避免有雇主將區間寫成「基本工資起到39,999元」,或者只寫「未達4萬」,人力銀行認為,不論是否為違法的極端規避方式,以長期來看,薪資區間是否具真正參考價值才是重點。
也有立委指稱有公司以薪資2萬2000元至15萬元聘僱一個人,根本是鑽法律漏洞,《就業服務法》有修跟沒修一樣,而勞動部也坦言確實有發現薪資範圍過大,有喪失揭露用意的問題,但並沒有違反法規,未來將研議修改法規命令、行政指導再做更明確、具體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