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曾建元/東廠治港,自由沒收

▲由於港版國安法的推行,香港 24 日再出現示威抗議潮。(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由於港版國安法的推行,香港 24 日再出現示威抗議潮。(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文/曾建元

爭執20餘年遷延不決並在2003年引發七一大遊行傳統至今的香港國家安全立法問題,在香港反《逃犯條例》修訂反送中運動因香港區議會選舉而一度偃旗息鼓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利用2020年初訪問澳門紀念回歸召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示要在林鄭卸任前完成香港國安立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18區區議會選舉全面潰敗後的香港民意,特別是今年9月之後立法會議員改選之後是否還能由建制派掌握多數席次並無把握。豈料武漢肺炎疫情一起,中國共產黨黨國盤算香港反對運動難以集結,並為釜底抽薪解決香港反共問題,竟然突發奇想,要繞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直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香港立法會選舉前為香港特區完成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而其做法則是稍有收斂,係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香港版國家安全法)列入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基本法律清單當中,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暫時不予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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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有修改《香港基本法》的空間

從法律位階上來看,《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立法權在全國人大而非香港立法會,《香港基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源是第三十一條的特別行政區設置條款,但該條文並未明指是香港,這也就是西藏主張也適用第三十一條的緣故。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以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是基於1984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中的信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在香港回歸20周年時由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公開宣告「《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既然否定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條約效力,也間接否定自己對於香港實施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和高度自治的鄭重政治承諾,而且在此之外別無任何憲法性文件的明文拘束,那麼,全國人大想要修改《香港基本法》,易如反掌折枝。如此一來,香港的高度自治已經送入加護病房了,能否繼續,只繫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念之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中香港代表席次36席,只占全部席次的1.2%,而且對於香港議題並無否決權,況且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基本原則之下,一旦中共黨國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向來作為橡皮圖章的全國人大,必然邑犬群吠,無法想像有何諤諤之士是可以力挽狂瀾的。

「港版國安法」引進特務紅色恐怖統治

「港版國安法」的內容共七條,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其中影響最鉅的是第四條和第六條,第四條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這意味著未來國家安全部將直接在香港設立直屬機構,在香港進行國安執法;第六條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逕自就香港國家安全事務進行立法,在香港實施,這一條則實際凍結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港版國安法」的恐怖之處,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概念是建立在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秩序的習近平思想之總體國家安全觀基礎之上,意義是外延和無邊無際的,因而會使國安部的權力無限擴張、凌駕各部門而難以受到約束,更可能因此而成為香港的太上政府,因為香港本是國際自由口岸,與各國往來密切頻繁,外部勢力涉嫌干預內政的情形隨手可摭,香港官民很可能輕易動輒得咎,誤蹈法網;最為荒誕之處,則在於國安部門可在香港直接執法,蓋,在中國大陸,凡涉及國安事件之偵審,皆可排除其自身刑事訴訟法之保護,如是,則不僅將徹底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香港人在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以降憲法法制傳統所擁有的基本人權完整保障,亦恐將蕩然無存。這並非危言聳聽,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仍拒絕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就說明了它與香港法治的距離。然最恐怖的還在後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法制對處罰思想犯、良心犯,但香港和民主國家基於保障思想、良心和言論自由,只針對已達著手實施並具有重大公共危險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進行制裁,所以一旦香港實施與內地同一規範標準的國安法,則所有的泛民主派人士都可能成為叛亂犯;再者,思想犯罪的型態是繼續犯,繼續犯是行為人的意思,足以決定其犯罪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久暫的犯罪,換言之,行為人如果未放棄犯罪之實施,則犯罪之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法定構成要件則不間斷地繼續實現。因此「港版國安法」對於反共人士乃必然存在著溯及既往秋後算帳的問題,除非思想犯在《港版國安法》生效實施後宣告放棄以往的言行和信念,否則違法情狀未曾改變,所以「港版國安法」一經實施,香港的反共者和思想虞犯就必須以具體言行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輸誠表忠,不然從前的思想狀態將立即轉化為犯罪。以香港人民參與反送中運動人數為例,無論是官方說的33萬人還是民間人權陣線宣稱的兩百萬人,這些人都可能已經涉嫌叛亂了。香港的司法實在容納不了太多的待審案件,便會造成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台灣應出手救援香港手足

可以預見的是,由於我國對於香港移民條件相對寬鬆,並有短期緊急庇護的制度,加上環境自由,文化相通,我國勢將會成為香港人民流亡海外的理想去處。蔡英文總統日前提出警告,萬一香港淪為一國一制,我國將可能停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一部之適用,將香港認定為中國大陸地區。事實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是我國很重要的政策工具,應當因應我國的政策需要而修訂。未來縱使台港官方關係變化,我國還是有維護台港民間關係甚或照顧香港人民的必要,因此,我人認為,我國應當在對港政策上將官民脫鉤,現有依準國際關係和互惠原則處理雙邊關係的做法應予調整。舉例而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將香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就有修改之必要。因為台港官方關係與兩岸關係不存在進行互惠協商的太多政治空間,所以我國應當改為依我國人才需求之考慮,單方面以主權國家地位針對香港證照設定條件進行檢覈與開放,比如歡迎香港的律師、會計師、精算師、建築師、醫師、教師等等專業證照人才以技術移民方式來臺發展,既可服務香港移民,也可協助提升我國做為國際金融、物流、醫療和法律中心等等的競爭力。

其次,我國可由國家設立香港投資移民基金,香港人民得選擇以投資國家基金的方式辦理投資移民,我國也可以此一基金投入規畫開發香港人社區、設立香港僑民學校保存廣東話母語教育,以及用以支應香港人緊急安置和急難救助,當然,更可用於投資國家核心戰略產業。以國家基金為中介,將香港來台資金有效規畫運用,更有避免和過濾中資進入我國敏感產業的安全作用。目前我國要求香港投資移民要在台灣開設實體店並聘僱台灣員工至少兩名,這一規定並不切實際,因為並不是每個香港人都會開店,我們也不需要那麼多的香港商店。

第三,針對香港非技術、創業、投資和留學移民,我國可考慮開放勞工移民和長期照顧服務人力,降低薪資門檻,以補足我國特定領域人力的不足。

香港人民在過去的兩岸關係中,曾經是督促國民黨威權體制實現民主憲政的第三勢力據點,在台灣民主化後,事實上扮演了抵抗中共滲透的前線角色,如今我們的手足有難,我們理應當仁不讓,出手救溺,也歡迎認同台灣價值的香港人加入臺灣的行列,和我們一起並肩作戰,繁榮台灣,壯大台灣。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兼任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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