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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明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若發現有疑似校園霸凌案例發生時,通報的義務與程序,且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學者專家、家長代表。
另外,教育部也表示,草案將擴大至相同或不相同學校,霸凌者定義增至校長、副校長、正式與代理代課教師、職員等。且增加引入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協助,即使霸凌不成立,也需要依教師法規定調查,確認是否有體罰或不當管教等爭議事件。
教育部補充,任何人均可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若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報導、通知或陳情,亦視同正式檢舉;主管機關應寬列推動防制及校園霸凌處理程序的預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