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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部分被告甚且於被告孫岳澤106年3月間案件爆發逃亡前不久,仍持續匯款予被告孫岳澤,認定顯然也具有被告孫岳澤、李欣潔或王木生違法吸金之「被害人」身分;縱使確有「招攬資金」或「賺取利差」之客觀行為,然極有可能均係站在投資人之立場,不論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或是為賺取公司允諾之佣金,才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與投資,尚不能直接或間接推論被告黃X龍等30名被告,與被告孫岳澤、李欣潔或王木生有共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犯意。
法院目前對除仍未到案的被告孫岳澤、李欣潔及王木生等主嫌發佈通緝,對被告黃X龍等30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因檢察官針對其等有共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尚未詳加舉證;合議庭認被告黃X龍等30人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檢署對於法院判決黃姓被告等30人均為無罪,表示深感遺憾,地檢署也為眾多被害人權益無法獲得確保深感無奈,並將於收到判決後,針對判決理由不當之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