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路殺警案 一審判被告無罪「50萬元可交保」

▲台鐵自強號昨驚傳男子刺殺警察事件,警察送醫後傷重不治。(圖/翻攝民眾提供影片)
▲台鐵自強號昨驚傳男子刺殺警察事件,警察送醫後傷重不治。(圖/翻攝民眾提供影片)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去(108)年7月轟動全國的嘉義火車站152車次自強號,犯嫌鄭再由涉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0點以宣判鄭姓嫌犯「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同意鄭姓嫌犯以新臺幣50萬元後具保後,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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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鄭姓嫌犯因認遭雇主及友人不公平對待,且懷疑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自己投保之保險金,認為需要防身,遂於民國108年7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小北百貨購買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

法院認為,鄭姓嫌犯因搭乘票種不符被要求補票,但拒絕補票,在車廂移動並咆哮,警員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被告見被害人(李承翰)身穿警察制服後情緒更激動,取出藏於褲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擊,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大量出血死亡。

法院表示,經審理後,認定鄭姓嫌犯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鄭姓嫌犯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指出,案發前2日鄭姓嫌犯的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且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法院同意鄭姓嫌犯以新臺幣50萬元後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在被告具保之前,仍應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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