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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訊問後,清潔隊隊員之正式職位,每員約1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價位約6、7組,有送錢面試就有錄取,因此,認為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隊長蘇智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嫌,而蕭姓鎮民及許姓兄弟等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28日凌晨向雲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見被告等7人。
檢察官江金星表示,經雲林地院法官於10月28日召開羈押庭訊問被告,法院裁定被告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隊長蘇智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而被告蕭姓鎮民則以20萬元交保,許姓兄弟2人各以5萬元交保。
另檢察官訊問被告陳某等10人後,雖認為所涉交付賄賂等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業已於10月27日晚間、同月28日凌晨,分別諭知1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等金額交保候傳,全案現仍持續擴大深入追查,以釐清全案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