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災救助縣府鄉鎮不同調 金門縣府統一說明

▲農災補助金、低利貸款所需證件,金門鄉鎮公所不同調,金門縣府出面統一釋疑。(圖/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提供)
▲農災補助金、低利貸款所需證件,金門鄉鎮公所不同調,金門縣府出面統一釋疑。(圖/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提供)

記者蔡若喬/金門報導

旱災造成高粱農作損害,金門縣日前經農委會公告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低利貸款區」。但最近金門縣府卻接獲農民反映部分鄉鎮公所要求申請人提供第一類地籍謄本,金門縣府建設處今(24)出面說明「無需檢附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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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建設處說明,金門因人地結構、歷史原由,部分中央法規窒礙難行,經金門縣府反映後,放寬實際耕作者資格認定,可由金門縣農業試驗所提出之契作證明,加註「僅限供申請本次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後,替代土地租賃文件或同意書。

民眾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時,除身分證、存款簿和印章外等必備文件外,部分鄉鎮公所另要求民眾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作為附件資訊,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1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41060053號函已刪除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需檢附地籍謄本之規定,縣府於11月20日、24日特別發函告知各鄉鎮公所,後續無須再附第一類地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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