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下吸、持電子煙 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金

▲嘉義市議會3讀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未滿18歲的青少年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圖/記者陳惲朋翻攝)
▲嘉義市議會3讀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未滿18歲的青少年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圖/記者陳惲朋翻攝)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嘉義市議會今(29)日上午在定期會結束前,3讀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未滿18歲的青少年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任何人也不得販售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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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議會今日上午3讀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成為全國第3個3讀通過的縣市,明文規範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且任何人也不得販售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將處10萬元罰金,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市府衞生局長張耀懋指出,本自治條例順利通過,其重點包含未滿18歲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任何人也不得提供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對已經有禁菸標示場所,將全面禁止吸食或點燃電子煙,違者最高可罰1萬元;不得販賣、廣告電子煙或相關器物,違者最高罰10萬元並將命其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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