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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例假」屬於強制性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例假」休息權益,除非符合《勞基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特殊狀況,否則即使勞工同意,雇主也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若符合特殊情況並取得勞工同意出勤後,除了出勤當天薪水外,雇主應再加發一天加班費(加班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算),同時再給予一天補休。
至於「休息日」,雇主如有必要,在遵守《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的前提下,並徵求勞工同意後才能要求勞工出勤。勞動部說,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後,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加給加班費,加班費算法為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超過 2 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
至於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後,若希望將「休息日」加班費換為補休,可與雇主協商後取得同意,就能將加班費換成補休,補休長度不得少於勞工加班時間長度,且雇主不得強制規定勞工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勞動部強調,現行《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須同時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並給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