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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指出,中信金為在職及離職員工墊付刑事案件保釋金1億元,有3大缺失, 包括就員工涉訟事務,未明確畫分權責及未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諮詢制度,員工遭刑事案件調查非第一次發生,公司應有相關制度以為因應,不宜以事發突然或急迫為由,而簡化或省略相關程序,尤涉適法性議題。
就員工涉訟案件,中信金也未依事件本質區分權責,在未確定員工涉案程度、刑法保釋金制度的目的暨公司內部未有為員工墊付保釋金機制下,容任由不熟悉法令的行政管理部門在 105 年6月8日就案關事由簽呈提案董事會,顯示相關部門人員及高階主管,權責分工不清,嚴重欠缺法令遵循觀念,核有嚴重缺失。
不僅如此,顧立雄說,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但經理部門就提報董事會的重大事項,未提供充分完整資訊,不利董事會為正確決策,而此案提報董事會的提案內容簡略,也未說明提案依據、刑法保釋金制度的目的、由公司墊付保釋金的適法性分析等,不利董事會為正確決策,有害公司治理落實,致董事會暴露於違法風險。
同時,中信金也未忠實執行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決議。 顧立雄表示,依據當日中信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議決議,公司應於知道同仁為清白的情況下,才能提供協助,但查此案代墊金額中,其中 9260 萬元集中於單一的離職辜姓員工,只是依當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發布新聞稿的涉案內容顯示,其中 92 年至 96 年間所涉案件已指明資金轉入辜仲諒等人掌握的帳戶、103 年及 104 年間發生的內湖購地案及亞洲廣場大樓等案,辜仲諒早已非中信金集團現職人員,涉案內容應屬辜君個人行為,而與中信金業務無涉,惟該公司仍以「因公」等語,為非現職的辜君墊付鉅額保釋金,法制觀念欠缺,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嚴重缺失。
此外,中信金總經理吳一揆為公司執行總負責人,應以公司利益為最大利益考量,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金管會查當日中信金及其子公司在多位高階主管均被檢察官約詢情況下,由吳一揆全權處理公司事務,卻容任不熟悉法令的行政管理部門就案關事由案簽呈經代理董事長同意後提案董事會,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核有嚴重缺失,對經理部門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提報董事會重大事項,未提供充分完整資訊,不利董事會為正確決策。
顧立雄指出,吳一揆核為員工墊付保釋金,也未忠實執行董事會決議,依據當日中信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公司應於能夠瞭解的範圍內,知道同仁為清白的情況下,才能提供協助」,當日特偵組新聞稿已說明涉案人員行為疑有損及中信金的子公司鉅額利益,但吳一揆仍於次日決定為員工墊付保釋金,對涉訟案件未以公司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對於員工是否清白,主要以詢問方式,再以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予以判斷,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害公司治理的落實,致有礙中信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至於中信金法遵長金延華也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及未能監督該公司建立適當的法令遵循制度,致法遵及法務功能未能發揮,且未依職責積極提供妥適的專業意見,有礙中信金控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顧立雄表示,金管會除對中信金開罰1000萬元之外,吳一揆及金延華也各停職6個月及3個月,而且在處分書送達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