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法矯正2年多 監院擬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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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7日電)受刑人陳進財寫信向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情,因一清專案遭不當羈押123日,僅獲15日冤獄賠償,此外還因無效處分被違法矯正2年多,監院今天通過糾正國防部,並擬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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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指出,陳進財因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73年、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遭花蓮縣警察局以叛亂罪逮捕移送軍事看守所羈押,74年6月30日獲不起訴處分釋放。

陳進財在獄中寫信向高鳳仙陳情,明明被關了4個月,卻只獲得15天冤獄賠償。高鳳仙調卷時發現,民國91年陳進財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向花蓮地院聲請國家賠償時,後備司令部竟將高雄民眾陳進財當作當事人陳進財,誤送案卷。

她說,花蓮地院法官陳世博當時審理陳進財國賠案時,不僅未查明軍方誤送檔案,甚至將陳進財不當羈押123日的賠償減縮為15日並作成判決,「兩個陳進財,年齡、長相和事由都不同,怎麼會弄錯?」,花蓮地院顯有重大違失。

調查指出,陳進財曾在105年向法院提出再審,但因補償期限已過遭駁回。高鳳仙於土城看守所,透過視訊與在花蓮監獄服刑的陳進財訪談,陳進財說,因為一直在坐牢,不知道外界資訊,提出再審時已過了期限。陳世博接受約詢時,曾表明願在道義上盡量彌補疏失,但陳進財要求全額賠償,雙方未達成和解。

高鳳仙說,軍方不僅誤送案卷,且另有37件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而遺失檔卷情形,核有嚴重違失,因此提案糾正國防部,並請司法院及花蓮地院檢討改進。

此外,高鳳仙調查發現,陳進財獲不起訴處分而釋放後,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以74年7月1日矯正處分書將陳進財移送警備總部職訓第三總隊矯正,77年4月29日釋放。不過,處分書的「受處分人」簽名欄空白,未經陳進財或其家屬簽收,也無其他送達受處分人的證據,矯正處分書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高鳳仙說,警備總部依據無效的處分書將陳進財矯正約2年9個月,陳進財的人身自由未經國家合法程序被剝奪。她指出,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是由法院裁定,無效的感訓處分可依法請求賠償,而無效的矯正處分卻無法依修正前的冤獄賠償法或現行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與憲法的平等原則不符,因此將提案聲請大法官釋憲。(編輯:李信寬)1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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