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遭性侵的黑色童年 病態性侵犯的養成惡途

#Me too/慘遭性侵的黑色童年 病態性侵犯的養成惡途(圖/今日觀點)
#Me too/慘遭性侵的黑色童年 病態性侵犯的養成惡途(圖/今日觀點)

記者許維寧/台北報導

據統計,多數性犯罪者都被強迫接受相關治療,但目前沒有任何療法可完全治癒犯罪者心理問題,對某些加害者來說,終其一生都得設法克制「性侵害他人」的念頭,也成為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許多國家為解決問題甚至提出「擴大化學去勢」想法,但犯罪專家認為,病態性侵犯起因要追究到加害者本身慘遭性侵的黑色童年,唯有解決「童年創傷」問題,才能釜底抽薪地避免病態性侵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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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心理學家安娜・沙特(Anna Salter)致力於性犯罪研究,她曾在著作中提到,根據過往的訪談紀錄,性虐待加害者並不著重於性器官引發的生理快感,而較接近吸毒引起的快感,不只滿足生理更重要的在於心理層面。

於民國八十五年,台中也曾發生過一起極端的性虐待案件-竹竿性侵案。受害者下體遭竹竿侵入,嚴重破壞體內臟器,受害者於事發當年僅有五歲,經過搶救後只留下約八公分的小腸,於十八歲時因營養不良逝世。

談起這樁駭人聽聞的性暴力,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鄧煌發表示,加害者依舊消遙法外,聽被害者描述,加害者個子非常瘦小、看起來跟隔壁鄰居一樣和善。這種性侵害犯,本身可能有性功能障礙,所以他用竹竿取代性器官,連帶傷害了對方的身心。

「這種舉動算是成長歷程的發洩,童年時候的缺憾無法彌補,進而轉換成一種極端暴力的方式用來滿足內心需求。快感屬於生理層面,但這是心理層面無法滿足的問題,他用具體行為滿足心理性的問題,即便身體欲振乏力他仍會用其他物件替代得到滿足……。」

極端性侵案件雖然稀少,但綜觀全世界近年最著名的案子莫過於「德里輪暴案」。2012年印度曾發生一起巴士輪暴案,準醫師Jyoti Singh在一輛開往德里的巴士上遭到多名男性性侵,下體遭L型的鐵鍬插入,一名加害者甚至拉出她的一截腸子,以至於Jyoti Singh最後傷重逝世。

德里輪暴案至今已超過五年,四位加害者被判處死刑。根據《衛報》報導,Jyoti Singh母親對外表示,漫長的官司纏鬥讓家人疲於奔命,但印度有著為數眾多的Jyoti Singh,這場戰鬥是為了這些不敢出聲的女性。圖為Jyoti Singh的母親Asha Devi。(圖/AP Photo)

為何極端的性侵案件都會合併暴力傷害等行為?或許誠如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所言,性、暴力、死亡彼此關聯緊密,性行為本身被視為逾越常軌的暴力、規則社會模式的瓦解,因此性被劃入禁忌範圍,在人類的社會演進中逐漸被規範和限定。

鄧煌發提到,「性本身就是一種宰制,在動物界要取得異性必須透過暴力,人類或多或少仍保留這種暴力,但社會經過演進,有些人卻無法用正常管道贏得異性的親睞……。」

病態性侵加害者選擇施展暴力來贏得對方,相較於其他類型的犯罪,極端的性侵害案件更為特殊,需要結合精神醫學、臨床醫學加以釐清。鄧煌發表示,以高再犯、戀童癖加害者或性虐待等案例而言,很多性侵犯本身便是精神異常或人格違常,譬如患有思覺失調症或低智能,再者,從犯罪生物學觀之,加害者天生遺傳基因、生理上就有問題,導致他產生認知障礙。

然而若要了解病態加害者究竟如何被養成,則必需回頭探討加害者孩提時代的經驗與家庭關係。

「主要原因在於被父母剝奪他的愛,或是他想表達情感、建立與父母的親密關係卻被嚴厲的苛責或拒絕。三、四歲時是孩童的人格養成期,若父母間的關係非常疏離甚至對彼此使用暴力,譬如家暴目睹兒,都會帶給孩童負面影響。如果孩童直接遭受身體暴力或心理暴力,譬如性虐待負面影響會更嚴重。」

鄧煌發多年來致力於犯罪預防,性侵加害者要返回社會必需先接受心理治療,經過委員會評估後確認無礙才得以返回社會,「我們的經驗發現,很多加害者都於童年時期遭人性侵,尤其戀童癖罪犯,童年時期幾乎都被男性性侵、性虐過。很多戀童癖無法對成年人產生情慾反而是對年幼的孩童有感覺,他用很簡單的方式誘騙展現對性的主控權。」

童年創傷會伴隨加害者一生,進而影響加害者於親密關係、人際互動上的認知,「嚴格來講,真正的性侵犯不會一時滿足,滿足一時的慾望只是性侵害、性虐待的一個環節。真正的性侵害犯是持續、常態的,有時候他會卸責,用的說法是一時衝動,但為什麼有些人衝動時不會用這種方式而他會?再往前推,他本身自有一套成長背景和一般人不同。」

「他會發現自己異於常人但沒辦法控制;其實知道這種行為不對但沒有能力去改。」談到加害者,鄧煌發強調,外界看性侵加害者多半覺得可惡,但加害者過去可能也曾是受害者,陰霾揮之不去,進而影響他的後半人生,「其實這些人說穿了也很可憐。」

為了幫助加害者進行治療,國內外於加害者處遇上多結合精神科跟臨床心理,但面對病態加害者,已故醫師林憲曾於台大精神科任職多年,經手過數不清的精障案例,他曾指出面對精神病患頂多就是控制好病情。鄧煌發表示,「最主要的原因仍在環境,剛好碰到誘發情境或事件他的病徵就會浮現。他的陰影已經根深蒂固,會一直伴隨他,不能說完全無法去除,只能說很難。」

而根據美國性犯罪者治療協會(ATSA)指出,「多數性犯罪者接受治療後情況皆有改善,然而目前並無已知療法可以保證完全治癒。對某些加害者而言,他們終其一生都得設法克制性侵害他人的念頭。」近年國際著名的案例莫過於比利時性侵犯Frank Van Den Bleeken,他因為無法克制性暴力與殺人衝動向獄方申請安樂死,成為比利時安樂死合法化以來第一位透過安樂死尋求解脫的囚犯。

臨床醫學已經證實,當碰上智能不足或病態加害者很難靠著矯正加以預防,鄧煌發提到,目前除了刑法判決,在監和出獄後仍需接受治療,在於盡可能壓低加害者的慾望。

「某唐姓牧師目前接受強制治療第六年,被關了十幾年仍要接受強制治療。還有一個案例是大學生,非常狡猾、能言善道,成長歷程也是來自有缺憾的家庭,小時候也遭受過類似性騷擾的行為。長大之後因為能言善道吸引到不少女生,他用這種方式一再欺騙受害者,已經被強制治療八年……。」療程是一場漫長又艱辛的搏鬥,這場拉鋸戰仍難看到盡頭。

「但我們最怕的還是反社會人格,他可能比常人擁有更高的智能、能言善道,但他的同情心非常薄弱以至於可以做出各種髮指的事,他們對犯案之後的罪惡感也很低。」

談起加害者的性格與外貌,鄧煌發提到,加害者並不如外界的刻板印樣,認為加害者多半孤僻、自卑或易怒。絕大多數加害者不會長時間跟現實產生脫節,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不會發生外界認為的怪異行徑,有的加害者看似文弱,有些則高大英俊,這些優勢反而會成為他們用來吸引受害者卸下心防的工具。彬彬有禮的加害者時有所聞,只是在某個特殊情境下他會展現出另一種面貌。

避孕針劑Depo-Provera目前也被用於化學去勢,壓抑加害者的性慾降低犯罪風險。(圖/AP Photo)

現行處遇方式中除了刑罰也結合心理治療跟後續輔導,法務部曾於101年公布性侵再犯統計數據,95年至100年間,性侵案件加害者出獄後性侵害案件再犯率為3.7%,顯示入監後接受處遇矯正再犯率並非居高不下,但性侵案件依舊層出不窮,以至於社會言論仍傾向採用刑罰模式,剝奪加害者的權利與生理機能,進而產生嚇阻作用。

近年「化學去勢」成為一時話題,印尼曾於2016年通過化學去勢法案,而南韓為了降低近年居高不下的性犯罪率,國會甚至考慮修法擴大化學去勢使用範圍。美其名為性侵害防治,化學去勢卻於世界各國引發爭議,印尼醫師協會直指化學去勢違反醫德,如果必要將拒絕執行。

談到是否將化學去勢納入刑罰範圍,鄧煌發提醒,化學去勢因為涉及違反憲法仍有人權爭議,而刑罰手段對於病態的加害者而言效果有限,嚴刑峻罰並非一體通用的萬靈丹。社會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曾由功利主義論及刑罰效用,刑罰本身是種對付犯罪的暴力手段,而人類擁有趨利避害的傾向,刑罰的運用必需先假設行為人能夠理解刑罰對自身利益帶來的影響,先決條件在於人擁有理性能從中權衡,刑罰才能產生嚇阻效用。

「所以,刑罰的威嚇作用是用來對付理性的人,但很多人不曉得結合性侵的重大暴力犯罪種種行為根本沒有理性可言,加害者有理性也只是有限度的理性。這種極端的強暴案都是非理性的,刑罰對加害者來講沒有什麼效果……。」

嚴刑峻罰究竟能否嚇阻性侵加害者、刑罰與人權能否取的平衡點仍然莫衷一是,但面對性侵加害者,仍目前仍期望透過衛政輔導達成減害,「我們改用教導或是引導他自己排解需求,甚至是聯合家裡的監管,很多加害者出去後覺得自己不會再重蹈覆徹,但碰到那個情境他就很容易再犯,自身沒辦法控制,所以我們強調家人的監管、陪伴很重要。」

衛生單位、警政無法全天候監督,家庭關係作為安全網對於加害者更有直接管束作用,而鄧煌發也提到,很多加害者與家庭的關係本身已非常疏離,要家人擔起關懷與監督責任格外困難,「很多加害者都是家人不關心、不愛的那位,在監獄的接見紀錄也很慘。他們沒辦法從父母身上得到真正的愛,嚴格來講,他們也是破碎家庭關係下的被害者,到最後成為犯罪加害者,外界普遍認為長大學壞是當事人的責任,其實不盡然。」

現在社會談到性侵加害者,擺在第一順位的一直都是動用刑罰,鄧煌發強調預防犯罪不能全靠刑罰,與其用外在力量斷絕加害者的生理功能、剝奪人身自由,不如先試著解決、輔導他的認知。

「若家庭發生問題,社福機構能否於早期介入引導他走向正常的認知發展?但最重要的還是家人的陪伴,家庭教育還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陪伴可以消除很多後續的負面行為,等到傷害造成、年紀大了根深蒂固,你很難再去改變。」也許是老生常談,但治標又治本的方式,還是得從幼年時期的社會關係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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