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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時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的伊永仁說,公共場所裝設監錄系統恐影響個人於公共領域的行動自由,亦有侵犯個人隱私之虞,所以提自治條例草案送新北市政會議;新北市政會議於2012年2月28日通過市警局所提「新北市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將送交新北市議會審查,並於2012年12月26日三讀通過後,由市政府送行政院核定。
不過,行政院認為條例中限制監視器地調閱,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因而不予核定,並退回新北市政府;市政府考量各區里監視器在2013年底移交警察局統一管理,雖曾一度考量修正或重新訂新法,卻從無疾而終,但為了有法源的依據,因此2014年訂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據了解,新北市政府未公告實施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卻在今年另提「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送議會審查,有議會資深員工建議應送修正案到議會重新地審議,而非又另提新案,卻不被採納;新北市議會大會以程序有疑慮為由,將自治條例退回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應,將與市政府法制局、議會法規會研議後續的因應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