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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高涌誠指出,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不亞於實體正義,缺少程序正義的執法過程,不只易致生冤抑,本質上也已侵害人權;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為國家強制力行使對象,往往處於武器與資訊不對等的地位,較難即時保障自己的權利,也難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因此執法機關是否及如何貫徹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一大課題。
陳師孟、高涌誠進一步指出,憲法第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4、582號闡明,國家權力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且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7號蘊含偵查中辯護權的重要性。
兩名監委表示,將釐清警方執行本件拘提時,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有無濫權上銬、威嚇被告或強取指紋等;偵查程序中,有無不當限制被告聯繫親友或妨礙被告辯護權、違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編輯:張均懋)1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