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除強化公司治理外,亦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資空間。會計師認為,這次公司法修正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變革,公司未來進行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建立運用及擬定股利發放政策等程序,均須適當安排,以符合法制規範,並避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或股東權益受損情事發生,造成不必要的紛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指出,這次公司法修正為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變革,企業應就8大應注意事項提醒企業及早因應,包括第一、新修正公司法施行期程;二、放寬盈餘分派次數;三、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四、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五、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六、精簡董監人數;七、員工獎酬給付對象;八、公發及非公發不同處罰規定。
藍聰金表示,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但主管機關為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這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惟為因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需要,公司法增修訂的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先行適用。
由於盈餘分派,涉及應於公司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修訂屬股東會職權,這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也將影響企業股利發放分派政策的運作。藍聰金舉例像章程增訂可每半年或每季分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規定即可執行,上市櫃公司恐得到民國108年股東常會召開始得為之,除非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修正章程始得適用。這項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之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
這次修法也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避免受限原公司法規定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不利其籌資之問題,同時,已發行的面額股亦得轉換為無面額股,但目前已公開發行公司的面額股依法尚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除非先行撤銷公開發行,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後始得轉換。
同時也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畫安排與經營權的穩固及掌握。
另公司法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因應公司法修訂,非公開發行的1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1人,惟股東2人以上公司,須至少設1董1監。這次新修公司法施行後,企業可依經營政策考量,修正公司章程調整董監人數,如1人法人股東的公司,修章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1人或重新指派1人擔任董事,股東2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辭任方式留任1董1監或重新改選,藍聰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
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這次也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因此,企業可運用該項規定,依實際需要,調整公司已發行或擬發行的各項獎酬工具,以留住優秀員工。
這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至於公司法修正原擬增訂公司可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立法院政黨協商時,認為將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此條文刪除不予增訂。但上市櫃公司仍應注意金管會日前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第一階段即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約120家)自108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因此,符合強制設置門檻的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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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聰金表示,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但主管機關為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這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惟為因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需要,公司法增修訂的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先行適用。
由於盈餘分派,涉及應於公司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修訂屬股東會職權,這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也將影響企業股利發放分派政策的運作。藍聰金舉例像章程增訂可每半年或每季分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規定即可執行,上市櫃公司恐得到民國108年股東常會召開始得為之,除非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修正章程始得適用。這項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之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
這次修法也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避免受限原公司法規定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不利其籌資之問題,同時,已發行的面額股亦得轉換為無面額股,但目前已公開發行公司的面額股依法尚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除非先行撤銷公開發行,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後始得轉換。
同時也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畫安排與經營權的穩固及掌握。
另公司法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因應公司法修訂,非公開發行的1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1人,惟股東2人以上公司,須至少設1董1監。這次新修公司法施行後,企業可依經營政策考量,修正公司章程調整董監人數,如1人法人股東的公司,修章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1人或重新指派1人擔任董事,股東2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辭任方式留任1董1監或重新改選,藍聰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
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這次也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因此,企業可運用該項規定,依實際需要,調整公司已發行或擬發行的各項獎酬工具,以留住優秀員工。
這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至於公司法修正原擬增訂公司可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立法院政黨協商時,認為將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此條文刪除不予增訂。但上市櫃公司仍應注意金管會日前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第一階段即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約120家)自108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因此,符合強制設置門檻的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