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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林男先給付40萬元後,曹男2人謊稱大陸漁船已曝光,需再給80萬元,才有漁船願意接駁,於是林男去年8月下旬,分別在宜蘭市和台北市交付60元萬及20萬元。
法院指出,游男及曹男收款後未依約定安排船隻接駁,遭林男索討120萬元,曹男歸還80萬元,但游男因無力償還,林男便要求游男登入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調查船筏走私前科,以便安排走私事宜,游男因而洩漏多艘船隻基本資料。
判決書指出,曹男目前從事廣告設計,游男則是鐵工,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全部返還賄款,並請求給予緩刑機會,但2人不僅未聯絡船隻接駁,反而透過友人檢舉林男走私,意圖掩護犯行,沒有可憫恕情形,不應予以減輕刑責。
宜蘭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游男及曹男各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游男另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