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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姓騎士肇事自己也受傷,但表示當時要拉肚子,快忍不住了,才離開現場(圖/ 記者鄧力軍翻攝2018.09.13)
警方調查,蘇姓男子(37歲)逆向左轉,撞到前方也要左轉的廂型車,造成李姓女子(39歲)左手遭到玻璃割傷血流如注,蘇男四肢、臉及肋骨受傷。蘇到案後表示,自己是跟在李姓駕駛車輛後方,看到前方該車要左轉,便由該車左側超前左轉,隨即發生碰撞,因想拉肚子實在快忍不住,便牽起機車要趕快回家上廁所,當時不知道對方有受傷也不好意思跟對方說自己肚子痛,未留下電話就離開現場。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應救護傷患及報警處理,在場等待警方處理,而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蘇姓駕駛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