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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到案坦承犯行,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但法院開庭時均未到庭。法官調查賣場監視器畫面、警方扣押筆錄等事證後,認定老翁犯行明確。
承審法官考量,老翁行竊時已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老翁行竊實不足取,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目前獨居、患有老人痴呆症、高血壓,即使以其犯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再予減刑仍嫌過重,依法判處免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