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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宏泰人壽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有缺漏、買入國外股票及債券有超逾法令限額、資金運用內部控制3道防線均未有效發揮內部控制功能、辦理可轉債或ETF基金初次發行申購作業,有投資決定書日期晚於實際投資執行日期及未建立對投資型保單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的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等缺失,顯示宏泰人壽辦理資金運用及投資業務違反保險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不僅如此,宏泰人壽也未適時修正防制洗錢相關內部規範、未辦理防制洗錢作業的姓名檢核、未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客戶風險評級作業程式,未將是否曾通報疑似洗錢列為風險評估項目、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的案件未留存檢核紀錄及未註記查證過程及認定原因等缺失。
金管會另查宏泰人壽有交易及停損決策有欠審慎、不動產部門主管兼任公司法人董事的董事長及主要法人股東負責人,不利分層負責授權管理、偵測公司重大風險範圍不完整及對風險胃納的評估有欠穩健情事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也呼籲,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或投資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保障眾多保戶權益。同時,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