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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長祝年豐指出,不是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藥商刊播藥物廣告的時候,在刊播前要將文字、圖畫或言詞,先送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如果發現核准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有危害民眾健康時,要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來核准的事項,如有違反規定者,依藥事法第65條、66條裁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社會大眾,不要接受來路不明的藥物,不但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嚴重的話還會造成無法預期的傷害,對誇大不實的藥品廣告或網路販售、來路不明的藥品要提高警覺,牢記、堅守『不聽別人推薦的藥』、『不信有神奇療效的藥』、『不買地攤、夜市、遊覽車上賣的藥』、『不吃別人送的藥』、『不要推薦藥給別人』等「五不原則」,輕鬆守護自己身體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