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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教工會指出,修法草案中未將大專院校因減班、調整班級數教師調任納入保障,擔心教師可能因此受資遣。林騰蛟也澄清,該保障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三章聘任第12條與第13條中,已分別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大專院校教師權益。
對於本次修法爭議點,第14條第一項第13款談及「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與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林騰蛟強調,前提仍在於「行為違反法規」且是與教師專業相關,又違反專業倫理、違反教師尊嚴等情事,因此違反交通規則開車超速、上街陳抗等並不會因此受資遣。
修正草案第九條談及教評會組成,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時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是否要超過二分之一、是否成立外部委員人才庫因應,林騰蛟表示,將於4月29日進行逐條審查時再做處理。
林騰蛟再強調,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時納入專審會機制,基本上仍是補助補強措施並非要取代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基本上還是會進入教評會,只是希望藉由專審會專業性質輔助處理不適任教師案,未來專審會不僅有調查權也有輔導權和建議權,即便通過專審會機制,也會再交由教評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