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那麼,這次空服員工會與長榮航空的協調,應該是在這樣的架構下進行吧!原則上當然是。但雙方爭議的關鍵點來了,工會強調,爭取到的相關權益,應該依照「禁搭便車條款」,限制僅有工會會員得以享有。畢竟,與勞方協商的成果,若普及於非工會成員,則非工會成員無需參與勞資協商甚至抗爭,也一樣能夠享受同樣的成果,一方面會影響加入工會的意願、二方面也會影響工會影響資方的「籌碼」。
然而,林寶水昨日的公開信,則很明確地指出,禁搭便車條款會造成同仁之間的不平等待遇,所以他絕不會接受。於是,空服員工會表示將於5月份進行罷工投票。交通部長林佳龍對此則表示,由於涉及飛安,航空公司難同意禁搭便車條款,盼雙方釋出善意,資方也要做好因應。
這其實證明了一件事,去年初修法的勞基法,除了給予資方「彈性」外,所謂的工會協商、勞資會議,與主管機關介入,全都像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所說的一樣:「當成做功德。」
我們用白話文來解釋這整件事情好了,簡單地說,當空服員工會向長榮提出提升待遇、改善過勞等要求時,長榮認為,可以改、可以談,可是工會要求僅有會員才能享有待遇的提升,就不能接受了。官方說法是差異化的員工福利,將可能影響飛安;但看在工會眼中,這就是要降低工會的影響力,因為只要員工加入工會,就可以輕易享有同樣待遇。
當有工會為勞工權益發聲時,企業對工會的態度尚且如此,我們可以合理的推論,那些沒有工會,甚至連勞資會議都沒有的公司勞工,在發生資方彈性彈過頭的情況下,光靠勞動部或相關該管機關,能夠確保勞工權益嗎?還是真的要當成做功德?
其實,這並不是「禁搭便車條款」在台灣第一次踢到鐵板,今年3月6日,台北地院以簽定人員不合法,且會造成華航空服員永久的同工不同酬,違反《團體協約法》的強制規定,宣判華航2016年的「禁搭便車條款」無效。
距離勞基法修惡僅有一年多,就讓大家看到了實際修惡的成果,勞工權益在資方與官方連手的「彈性」面前,是這樣蒼白無力。即將來臨的勞動節,勞工們應該更清楚認知,自己只不過是執政黨心中最軟(土深掘)的那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