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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只清楚界定了自由權,賴惠員說,這在當時是一種進步概念,但時移勢遷,很多進步權利理念,比如勞動權、環保權、性平權、科技保護權等等都付諸闕如,這也才是造成台灣社會紛紛擾擾的重要源頭。
憲法是為了限制政府行使權力的一種人民最高公約,所以才會稱為國家基本大法,賴惠員強調,任何政府均不得無限延伸其權力以致侵害到人權,並被要求受到立法權的嚴格制約,可是自威權時期所衍生的行政權獨大之習慣與認知,長期以來都一直在政府官僚系統中滋生著,很難拔除,因此需要透過修憲將立法權和行政權重新調整。
賴惠員認為,未來憲法應該要更符合台灣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所以修憲是一件非常重要而迫切的工程。賴惠員說,畢竟,70年前制憲時,在人民生活中,並沒有使用過電腦和手機的方便性所產生的創造性思維模式;現在台灣也應該是到了順天應人的新階段,對憲法進行一次大翻修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