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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又新指出,草案在內政部討論時,原本範圍僅限定在危險建築物及「40年以上無電梯、或50年以上者」,經過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卻一舉放寬至30年;固然老舊建築物也有更新的必要,「當已有《都更條例》時,卻直接適用危險及老屋重建條例,公共安全之急迫性的何在?」
陳又新質疑,原本《都更條例》的建築物,幾乎都是「30年以上老舊建築物」,比較新的房子參與都更機率較小。而危險及老屋重建條例卻將此納入範圍,卻不用走都更程序,可直接申請建築執照,形同架空《都更條例》。
陳又新也提到,既然危險建築物有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卻又要求全部的所有權人都要同意才能重建,「根本緩不濟急,前後邏輯矛盾,同時也是圖利單一的大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