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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下旬,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今維持原判,曾文欽仍獲判無期徒刑,但可上訴。當時台南高分院發言人沈揚仁表示,合議庭更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的理由,是參酌聯合國兩公約規定,維持死刑國家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加上檢方並未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以證明被告沒有教化的可能性,駁回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曾男僅為了想坐牢以擺脫自己生活壓力,竟以冷血殘暴手段恣意剝奪被害人年幼生命,全無愛護弱小及尊重生命觀念,檢方上訴請求改判死刑,可以理解,但死刑是極其殘酷的刑罰,應以敬謹嚴肅的態度審慎為之。
最高法院說,曾男於案發前即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長期受憂鬱、激躁、焦慮等情緒所苦,先後在5家醫院就醫,且自幼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就開始工作,缺乏年齡相近的同儕互動,因生活與成長環境封閉,容易產生偏差思想。
最高法院表示,曾男身心狀況及生活成長環境都不夠健全,又飽受精神疾病之苦,預謀犯下本件殺人案,「尚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是一定比例受到成長過程及身心疾病影響,且曾男始終認罪,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可能,不宜宣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