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不料,事後無懼公司卻佯稱6名網紅皆未依規定時間現身活動現場,指稱華妃娛樂沒有遵守當初談妥的條件執行任務,因此拒付32萬7千元的尾款。然而華妃娛樂則提出請款發票、結案資料,以及雙方的LINE對話截圖,加上活動當天的照片以示證明。
無懼公司該專案周姓負責人則證稱,網紅皆依約定時間出席了活動,老闆表示當下並無足夠的資金可以給付華妃娛樂公司,不過已承諾將以3張支票支付款項,說明老闆事後不願付出尾款的原因應為「網路紅人寫的文章不夠好」,但卻未提及是否為文章細項沒做到。
台北地院最終認為,無懼公司對於華妃娛樂公司催促繳交尾款時,並未提出網紅是否依規定完成指定事項,加上無懼公司員工的指證,網紅已出席活動,認定無懼公司必須要給付華妃娛樂公司32萬7千元的尾款,仍可上訴,全案仍在訴訟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