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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付清工程款,廖淑華被營造商林析棠狀告法院,第一、二審判決林某部分勝訴,廖須給付一百餘萬尾款,建商續委由陳姓律師上訴追討敗訴部分,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因林某是自其曾任董事長之營造公司受讓工程款債權而取得原告資格,其委任代理訴訟的陳姓律師事後發現,該公司早在98年間即已易主,林某疑為與原公司林姓監察人共謀假造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書,而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訴訟詐欺之刑事責任,陳姓律師經要求林某說明未果後,遂於日前予終止委任。因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第三審屬強制律師代理制,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當事人遭律師終止委任之事例可謂絕無僅有。而林某為向一對檢察官、律師夫婦追討工程款,果真竟以偽造之證物對簿公堂,亦極為罕見,後續發展令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