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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健保費災民需符合以下5種條件之一,包括: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受災當月與前兩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滿20歲子女、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子女。四、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資格。五、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張鈺旋指出,災害發生後花蓮縣政府已提供符合資格的保險對象名單給健保署,符合上述條件的受災民眾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至於在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將在1年期間內,享有健保費欠費免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張鈺旋指出,若是在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的民眾,在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以及全民健保不給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健保署將會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張鈺旋說,若就醫時已繳交部分負擔,可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編輯:施燕飛/張芷瑄)10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