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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劉建國當時正在立法院開會,收到訊息後報警提告。謝世英辯稱誤傳影片,辯稱原本要傳給民主進步黨東南亞黨部主委;謝的辯護人則主張,食色性也,與名譽毀損沒有關係。
高院認為,謝世英結合「李婉鈺劉建國」與性愛影片,顯然指控劉建國是影片中人,此等不實內容足以詆毀劉建國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謝世英所指也僅涉個人性生活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謝傳送影片到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群組,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高院審酌,謝世英否認犯行,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加重誹謗罪,從重以散布猥褻影像罪論處,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抵算一日,不得上訴。(編輯:張銘坤)10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