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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秀玲指控,邱毅使外界誤信她是浩鼎股東親戚,進而相信她涉入浩鼎炒股。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邱毅未經合理查證毀損鄭秀玲名譽,依誹謗罪判刑3月。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邱毅並非明知鄭秀玲與浩鼎股東無關還惡意指摘,亦無影射炒股事證,且鄭秀玲當時經時代力量黨團推荐擔任國安基金會委員,屬公眾人物,操守、能力是否堪任,應受高標準檢視,且可受公評,改判邱毅無罪確定。
鄭秀玲澄清,是在105年4月21日任國安基金委員,但邱毅早在同年3月即於政論節目誹謗。
鄭秀玲重申,與鄭秀珍非姊妹關係也不認識,當時並未擔任任何公職,根本無所謂應受高標準檢視,且已於審理程序中一再指出,該案發生在任職國安基金委員前,實與本案無關,無奈高院仍做出判決,實令人遺憾。
鄭秀玲說,邱毅曾當庭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不滿二審未查明就判邱毅無罪。(編輯:李錫璋)1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