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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不論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是一般類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都不得任意騷擾、虐待及獵捕。
林務局保育組長夏榮生指出,在獵捕部分,野保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獵捕,違法可處6個月以上至5年有期徒刑,併科20至100萬元罰金。一般類野生動物也一樣受野保法規定,不得任意獵捕,但違法則是處以行政罰,處以6至30萬元罰鍰。
夏榮生也強調,依據動保法規定,野生動物若危及公共安全、人類性命或是危害農作物等,都得逕予以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在緊急狀況時也與一般類野生動物相同。
在棲地部分,台灣有約45%土地屬野生動物保護(留)區及國有林地,這些都是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在這些區域內,所有野生動物都受到不同法規的保護規範。
另外,對於外界疑惑台灣獼猴等8種保育野生動物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民眾是否就可以飼養,夏榮生表示,國內並沒有繁殖這些動物,因此若在列管名單之外發現有民眾飼養野生動物,這野生動物就可能是野外捕捉而來的,若不是基於學術利用等原因獵捕野生動物,就會受到相關罰則處罰。(編輯:李亨山)1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