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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 17 名外籍移工均否認殺害、烹煮小狗,檢方指派鑑識人員採驗 17 人手部有無血跡反應,一名 36 歲越南籍阮姓女移工被驗出有血跡反應,立即指證 52 歲越南籍甲姓男子殺狗。
甲男偵訊時坦承殺狗但否認烹煮,表示在越南時就有吃狗肉的習慣,但不知道在台灣殺狗是違法的,而被指認烹煮狗肉的阮女則矢口否認,稱自己是因稽查人員上門,急著收拾桌上用狗血調製的沾醬時,不小心沾到,才會有血跡反應。警方訊後將兩人依違反《動保法》第 25 條送辦,救出的 3 隻幼犬則由動保處安置飼養。
動保處人員表示,根據《動保法》,宰殺貓狗最高可處 2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200 萬罰金,吃貓狗者也會開罰 5 萬至 25 萬元,經審理定讞後得公告其照片、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