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楊履威/回應蕭新晟,Uber爭議今非昨非仍是非

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要求租賃車輛必須以時租、日租方式計費,最低起租時數為1小時,引發爭議。(圖/記者劉士成攝 , 2019.04.21)
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要求租賃車輛必須以時租、日租方式計費,最低起租時數為1小時,引發爭議。(圖/記者劉士成攝 , 2019.04.21)

文 / 楊履威

楊履威/社會運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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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關心運管規則修正的論者,從103-1「Uber條款」修正公告後,我陸續也寫了十數篇的論述,散見於各媒體。

近日看到蕭新晟對於運管規則的多篇論述(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424/3341919/),也很清楚知道他的立論是建構在支持Uber的立場上,科技業出身的蕭新晟,一直是我在政治圈很敬重的前輩,也因為如此,面對社會討論這麼熱烈的議題,我們更應該誠懇且仔細的去檢視蕭前輩的論述,精緻且細膩,我看完也覺得慷慨激昂,但在情緒退去之後,還是有些誤會必須被釐清,請容我用以下的篇幅說明。

今非昨非仍是非

兩年前,當Uber第一次進入到台灣市場時,Uber自居為一個資訊平台,和白牌車合作(非合法營業用車輛),不納稅也不納保,因為每個司機都是獨立營運的個體,在人員的管控上也有很大的漏洞,簡單來說,那時的Uber就是一個抽成賺錢,卻沒有付起任何企業責任的公司,而當時的Uber也因為挑戰台灣交通法規底線,被連續的開罰,在幾十億的罰金壓力下,倉促的離開了台灣的市場。

Uber的重返,聽起來似乎帶有一絲新意和期待,公關團隊也在運管規則的修正時,告訴大家,Uber第二次進入台灣市場時,是有經過交通部輔導,現在秋後算帳,可能是為了明年的選舉考量。我認為倘若真是如此,那身為社會運動者,為保護司機勞動權益,挺身而出,絕對義不容辭。然而透過資料的檢證,與對公關操作的拆解後,發現一切其實不如Uber所說的那麼正當,交通部沒有想到的是,Uber會藉與租賃車合作之名,實則跨界計程車營運,侵蝕計程車市場,也是如此,才有這次的運管規則修正。

Uber是不是無良企業,我沒辦法一人論斷,至少我們可以確定的是,Uber的營運重來沒有符合公路法規的核心價值,也就是落實分業營運,今非昨非仍是非,這是討論這個議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的前提。

為什麼不該讓Uber隨心所欲

蕭新晟在文章裡,拉了一個小結,Uber之所以不願意成為計程車業,是因為現行計費方式,會讓Uber自廢武功。如同他在文章裡說的,Uber是以需求為演算計費,甚至也大方承認,Uber在尖峰時刻的費用可能高出計程車2-3倍,那為什麼消費者並沒有極端反彈,絕對不是因為對Uber情有獨鍾,或對所謂透明計費迷戀的死心塌地,而是大家在尖峰時刻有計程車可以選擇.計程車的固定區間計費,平衡了這個資本主義運用大數據計算的聰明技法。

所以為什麼不能讓Uber隨心所欲,在這個沒有唯一真值的社會裡,必須有一套標準作為平衡,他不一定最便利,但最接近公平.大家或許可以想想,如果開放資本主義透過新創的名義隨意定價,那會是甚麼樣的社會,當然可以隨意說出拋給市場機制去平衡這樣的言論,但大家想必都經歷過廠商聯合哄抬的經驗,屆時可能就只是在貴中找便宜,也因此,我認為法規之所以堅持,不能讓Uber隨心所欲,有其正當必要性存在。

文章寫到這裡,我可以很大方的說,運管規則沒有要把Uber趕出台灣,每個國家的產業有其特性,這是在Uber決定投入各個國家時,就應該意識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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