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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認為,他們和日本的拉麵業者簽約,日方對食材及製作過程要求嚴格,不斷要求要以在日本生產的高標準製作餐點,日方因此需派人來台督導,至於來到台灣的日籍人員為日本總公司所聘僱,來台是為確保品牌經營符合原授權公司的品質及形象,非為原告提供勞務,行為與就業服務法之「工作」有可能與本國人競爭工作機會之要件相違背。
不過開罰的彰化縣政府認為,日籍人員雖不是由業者所聘僱,不過根據日籍人員的談話紀錄,說明自己是日本總公司聘僱來台從事業務督導及展店規畫等事宜,雖然不是原告所聘僱,但是依照勞動部函釋規定,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台從事技術指導、支援等,已經涉及工作範疇,雖然沒有直接聘僱關係,仍應依就服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地院法官根據網路照片,發現日籍人員掛名主廚,有在店內煮麵,且業者在店內懸掛有人名的布條,業者雖辯稱布條是日籍人員自行製作,照片是部落客拍的,說詞不可採,而日籍人員縱然沒有實際料理,但也有技術指導,仍應取得許可,因此駁回業者的行政訴訟。(編輯:陳俊碩)1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