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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華又說,林嫌等人為避免遭查緝,盜採砂石時以5到6人擔任把風人員,並安排專人持槍看守,擁槍自重,且豢養大型狼狗2隻警戒,以無線電聯繫,遇狀況即施放衝天炮做為暗記,增添檢警查緝之困難。
該案經檢警調組成專案小組詳細蒐證,並由檢察官沈郁智親自帶隊前往現場查緝,突破把風點而一舉查獲,在場挖土機駕駛為逃避查緝,企圖駕駛挖土機過河,不慎連同挖土機一併掉入自己盜挖採砂石後已掏空河床形成之大水窪,致動彈不得,一干人等終遭查獲。
嫌犯林某等人盜採之砂石逾4萬立方公尺,犯罪所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涉案嫌犯20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主嫌被告林某等3人有串證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包括挖土機駕駛及把風人員等人,分別以5萬至3萬元之金額交保候傳。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河川公地、國有地砂石均為國家資源,被告等人盜採砂石面積廣大,歷年罕見,影響河川永續發展,且影響河道的自然流向,淤塞、侵蝕河岸及河道在颱風及河汛期間,易導致溪水暴漲,危及下游居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