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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鳳及郭勝煌得知實際為洪玉鳳執行助理業務之朱姓及黃姓助理因個人債務因素,不願具名擔任洪玉鳳公費助理,洪玉鳳與郭勝煌、朱姓與黃姓助理共謀,由郭勝煌、朱姓與黃姓助理向知情之郭、曾、陳、黃、張、黃等助理,及不知情之徐姓助理借用個人名義,並提供渠等銀行個人帳戶存摺及印鑑。
郭勝煌製作不實之聘書、台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資料及檢附前述個人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向台南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台南市議會按月撥付助理補助費用及年度春節慰勞金,計達新台幣2,653萬3,440元,再由郭勝煌將詐領款項統一領出後,僅支出1,470萬139元款項,作為實際為洪玉鳳從事助理職務人員之薪資,其餘均供洪玉鳳私人花用,共計詐得1,183萬3,301元公費助理補助費。
起訴書指出,洪玉鳳於第1屆議員任職期間(99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詐領助理費608萬1273元;第2屆議員任職期間(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詐領助理費551萬9578元;第3屆議員任職期間(107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3月初)詐領助理費23萬2450元。
洪玉鳳、郭勝煌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除不知情之徐姓助理,其餘知情及共謀之助理等人所為,則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