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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雖承認持刀刺傷被害人,但否認有殺人犯行,辯稱其與被害人並無仇怨,只是想要傷害告訴人。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刺擊告訴人所用之水果刀,前端尖銳,勢必深入體內傷及人體重要器官或動脈血管,導致器官生理機能嚴重受損及大量出血,若不及時救治,將會造成死亡結果。林女持刀刺擊告訴人腹部1次後,仍不罷休,又持刀朝告訴人腹部刺擊第2次,被害人被刺腹部穿刺傷併肝臟撕裂傷、胃穿孔等傷害,送醫時已無意識,經緊急輸血及手術,始未死亡,故林女主觀上確有殺人犯意,應堪認定。

合議庭認為林女犯殺人未遂罪,經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認為林女於本案行為前後之舉動甚為冷靜,且可權衡利害關係而為行動,毫無幻覺、妄想、胡言亂語等症狀,均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故林女並無可減刑之適用。考量其年紀尚輕、家境貧寒、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並無前科、犯後坦承客觀行為並深表悔意及歉意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工作狀況、與被害人無特別關係、迄今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