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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政遠也提醒,投票日零時起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例如刊播競選廣告、夾報發文宣品、發送line、簡訊催票、對個人或挨家挨戶進行催票行為、穿戴候選人號次、姓名、或政黨名稱,或其標誌之服飾),另外,請民眾注意勿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此外,民眾不可撕毀選舉票、不可將選舉票攜出場外、不可圈選後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也不可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或將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至於,投票時是否可帶著6歲以下幼兒一同進入投票所的部分,目前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第57條草案有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的規定,但此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在正式修法通過之前,6歲以下的幼兒還是不能陪同家長進入投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