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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公司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去年1月間認定本件不符停止執行要件,有難以回復損害及有急迫情事,裁定駁回;中影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裁。
北高行審理後於1月7日認為,原處分將使中影持續受有因計算困難而難於回復的損害,而且停止原處分的執行,對於公益沒有重大影響,裁准停止執行。
黨產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審裁准停止執行並無違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