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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務公司總公司部分,高層管理層級皆有處分,除歷任董事長除吳宗榮請辭獲准、負起政治責任外,經參酌運安會調查報告,歷屆董事長蕭丁訓、張志清、吳盟分由書面警告加重為記過1次,前董事長吳宏謀因任期僅9個月,為記申誡2次;現任總經理劉詩宗在內的歷任總經理,皆被記過2次,現任總經理陳劭良事發時任期僅4個月,故記過1次;歷任總工程司、工務處長、副處長等人,皆被記申誡1至2次。另外,航港局督導不周,航港局歷任局長黎瑞德、祈文中、謝謂君包括也均記申誡2次。
交通部表示,蘇澳港屬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轄管,並由航港局港務組委託港務公司辦理商港公共設施興建維護,因此,歷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簡任技正、科長,因監督不周故分別被記過1次;航港局港務組因委託港務公司辦理商港公共設施興建維護,所以歷任組長亦被記申誡1次至2次懲處。其中,現任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因曾擔任北部航務中心主任,故記過1次;現任副局長陳賓權,雖曾擔任港務組組長,但因僅半年故被記申誡1次。
前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王坤池,未能督導屬員完善交接事宜,亦未積極確認本橋檢測維護重點,記大過1次。馬肇南於97年至102年擔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課課長、工務科經理,因於87年主辦南方澳大橋會驗及財產點交工作,記過2次;歷任工務科經理黃維力、鄭智中則分別被記過1次、申誡1次。
交通部在事發後為釐清及檢討維護及管理責任,由航政司會同人事處、航港局、港務公司查察維管責任、違失事實,在去年11月完成「檢討報告」,並提出懲處建議名單,但交通部長林佳龍認為檢討報告僅調查檢測及維管責任,未深究事故原因,難以釐清責任及究責範圍,在後續港務公司、航港局、公總分析調查報告,並參酌運安會事實資料報告,決議加重懲處後,於今日正式核定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