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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正中指出,其母已於103年過世,社會局遂轉而向兒子追討,但事隔12年,當初申請的單據等資料都已經不見,無法查證是否重複申領;因舉證困難,如社會局執意要追討,家屬也很為難,故向楊正中陳情。
楊正中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於公法請求權有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因此,即便要求返還,也應是在申請後的五年內告知。
楊正中認為,顯然為機關行政怠惰,當初未盡職責,現在才在亡羊補牢;如政府要當討債集團,也沒有這麼兩光的,今已逾時效後才發文追討,十二年前的申請資料要找也很難;再者當事人都已過世六年了,如要民眾自已查證,難道是要他們觀落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