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初審通過 原民用傳統獵具打獵方法不受限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用傳統獵具打獵方法不受限。(新北市動保處提供)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傳真  109年5月2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用傳統獵具打獵方法不受限。(新北市動保處提供)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傳真 109年5月2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2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9條規範7種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的方法,包含鋼製吊索、陷阱、獸鋏等,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等人所提草案,共修正4條,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第19條。

野保法第19條現行條文原本就規範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的方法有7種(點),其中第6點今天初審通過做了修正,新增鋼製吊索,改成「使用鋼製吊索、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而鋼製吊索就是俗稱的山豬吊,動保團體一直倡議全面禁用,以免保育類野生動物、流浪貓犬等持續受害斷肢。

另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明述「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意即原住民族若是使用傳統獵具獵捕野生動物,打獵方法不受上述限制。

除前述第6點,另6點不得使用的獵捕方法,包括: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槍械。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不過,農委會林務局表示,農委會也有野保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核定中,將儘速送立法院審查,也是要修正第19條,規範農民、原住民族為了保護農作物免受野生動物食用、損失時,禁用獸鋏,且無但書,不會排除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時可使用。

林務局說明,屆時這兩個版本對於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能不能使用獸鋏,將必須在送院會二、三讀前朝野協商。還有,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關於傳統獵具,農委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會商定義清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排定審查立委所提4案修正草案,其中包括立委孔文吉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外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及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通過後規範須「定期」檢討、公告二類野生動物內容。

民進黨立委蘇治芬等20人則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55條之1條文草案」案。國民黨立委鄭正鈐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之1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林務局皆建議不用增訂,但考量提案立委不在場,最後決議送朝野協商處理。(編輯:張雅淨)1100322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