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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源於陳之漢與羅文在網路上因政治問題互嗆,羅文於2019年7月在網路平台YouTube發布影片指陳為「新民粹型領袖」;陳於同年9月開直播回擊,以「螺紋保險套」、「雜碎」等語影射、辱罵羅文。
為此,羅文具狀向陳之漢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陳男。一審去年12月判決陳之漢敗訴,一審認為陳之漢本於發洩情緒的動機、目的,採取對羅文人身攻擊的言論,客觀上達到貶損羅文名譽及尊嚴的程度,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並當庭表達願意深切自我檢討,判決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本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