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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的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的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的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試算標準如下:一、 以勞工時薪160元為例,4月2日及4月5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單日若出勤4小時應加發工資640元,加發工資試算:160元×4=640元;二、 以勞工月薪為24000元為例,4月2日或4月5日出勤8小時以內,皆須加發工資800元,加發工資試算:24000元÷30日=800元。
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的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