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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指出,為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考試院前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本次公保法第35條修正,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為使夫妻選擇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方都能獲得一致的基本生活補貼保障,故將現行僅得夫妻一方申請育嬰津貼的規定刪除,以符合育嬰津貼的建制意旨。至其施行日期,考量各職域社會保險的一致性,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目前夫妻雙方如已依留停辦法同時申請留職停薪,其中一方因配偶尚在領取育嬰留職津貼期間,原不得同時請領津貼者,自公保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就能適用新規定,無論配偶是否領取完畢,都可以依規定按月發給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