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家庭移工轉換 指揮中心:雇主接續日應安排檢驗PCR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27)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國內防疫情形。圖為資料照。(圖/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27)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國內防疫情形。圖為資料照。(圖/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賴志昶/台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本土確診案例連續1週低於百人,經考量失能者家庭照顧需求,及家庭較無其他替代人力,且不致有產業移工群聚擴大傳染風險等因素,自即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得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至於其他產業移工仍暫緩轉換,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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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7月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圖/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7月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表示,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家庭類移工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承接家庭類移工之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接續處理。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新雇主若未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雇主如果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但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仲介公司將被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新冠肺炎本土感染爆發,累計5月15日至7月1日確診13625例。(圖/NOWnews製表)
▲新冠肺炎本土感染爆發,累計5月15日至7月1日確診13625例。(圖/NOWnews製表)
 

▲新冠肺炎本土感染爆發,全台本土病例地理分布。(圖/NOWnews製表)
▲新冠肺炎本土感染爆發,全台本土病例地理分布。(圖/NOWnews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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