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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頭燈」檢驗規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二項裝置,並不包含「車前小燈」;再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立法目的,係考量隧道內的光線較不明亮,基於駕駛人在隧道內的行車安全,乃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隧道的路段應開亮頭燈。
裁決處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的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4500元的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行駛於一般道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2條規定,最高處罰3600元罰鍰。
裁決處提醒,無論是白天或晚上,進出隧道時皆有光線反差,尤其白天隧道內的照明不如隧道外光線亮,車輛行駛於隧道內若未開啟頭燈,駕駛人除本身視線不佳外,後方車輛亦不易辨識相對的位置,難以保持安全距離恐發生交通事故;呼籲駕駛人進入隧道前,記得提早開啟頭燈,以確保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