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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間團體調查,在台灣的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年限是9.9年,每天平均照顧時數高達13.6小時,雖然我國長照提供長照「喘息服務」,卻有高達九成有資格申請者都沒使用,原因是「不知道或不好用」,而在長照制度仍不完善的情形下,聘雇外籍移工就成為長照家庭的主要選擇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台灣約76萬長照需求人口中,聘雇外籍看護者約佔30.9%,使用長照2.0照顧服務則約佔28.3%、使用機構看護者則約佔12%,外籍看護顯然是照護服務的主力,但這類個別聘雇外籍看護卻不被視為長照人力,勞動條件無法獲得保障,聘雇移工的家庭過去更長期無法使用長照資源(直到去年疫情下才放寬),從而衍伸出種種問題。
衛福部推估,需要24小時照顧的長照家庭,選擇本國籍看護則每月至少要支出7萬5000元,若使用長照2.0則要花將近7萬元,聘雇家庭類外籍移工則最便宜,花費約2萬9000元。家庭看護工聘雇成本低,但缺乏勞動法令保障,移工需忍受高工時、低薪資的勞動環境,對其身心靈恐有負面影響,長期下來是否能維持有品質的照顧也是一項疑慮。此外,由家庭個別聘雇移工的模式也讓各種勞資糾紛、雙邊的剝削傷害情形更容易發生,且缺乏專業訓練及監督機制,勞雇關係也更不穩定。
為解決上述問題,《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法討論一直是民間團體關注的焦點,針對外籍看護部分,民間團體呼籲「長照人員增列外籍看護工、同儕工作者;修正現行規定對原鄉長照機構發展之阻礙。」包括第3條增列「外籍看護工、同儕工作者」並刪除個人看護者,同時配合修正第64條,新增外國籍長照人員之聘僱及轉型等相關事項,以周延長照服務人員之範疇;修正第18條現行規定對原鄉長照機構發展之阻礙,增列長照人員之認證與在職訓練課程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等相關事項,以符合多元照顧之原則,以及第24條列設置規範、人員配置等相關事項,以健全偏鄉及原鄉長照機構之建置利其發展。
簡而言之,民間團體希望藉由修法將外籍看護納入長照體系中,同時要求政府負擔外籍看護的工作訓練經費,改善現行由雇主自行吸收的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訓練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再者是希望廢除家庭聘雇外籍看護機制,改由機構聘僱,提高看護移工勞動條件,同時改善空窗期接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