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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吳春發等4人涉犯證交法,經比對被告等4人於瑞軒公司之職位、主觀認知、購入瑞軒公司股票之時間點、價格、數量、親密關係,以及卷內事證,堪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法院認為,4人對於交易時是否知悉重大利多消息,沒有據實陳述,且4人已更換手機或刪除聯絡訊息,堪認有滅證情形,本案雖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然具體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尚非至為重大,且本案距今尚近,被告等4人所辯稱之內容是否屬實多有查證可能。依據當事人間的關係及職位等,及卷內其他諸多事證,已可大致推認本案犯罪事實,案情晦暗的危險性應已較低。